九月一日“環評法”正式實施

  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實施,該法第一次將環境影響評價從單純的建設項目擴展到各類發展規划,為從決策源頭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供了法律保障,用法律的形式確保環境保護參與綜合決策﹔同時,更加突出公眾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并通過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后評價制度,將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到規划執行和建設項目運行的整個過程中。

  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划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中宏觀的、預測性的、指導性的規划,包括土地利用、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划及專項規划的指導性規划,應當在規划的編制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并作為規划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划審批機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划,應在上報審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該法特別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規划或建設項目,必須舉行論証會、聽証會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規定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如果不被采納,規划編制或項目建設單位要說明理由, 有利于保証公民的環境知情權。

  該法的另一大特點是確立了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后評價制度,有助于及時發現規划執行中和建設項目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促使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更加完善。

  (趙雪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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