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案情简介]
  村民王某是村里养殖技术员。2001年10月王某与村里签订了有效期为10年的鱼塘承包合同。2002年6月一天,王某因车祸死亡。鉴于王某已经死亡,村委会决定等当年收获后收回承包鱼塘。这引起王某儿子极大不满,双方各执一词,诉至人民法院。王某儿子认为,父亲虽然已经去世,但其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包括父亲生前承包的鱼塘,村委会做法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依法保护他继承承包鱼塘权利。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财产继承和承包合同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这就是说,公民作为承包人,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须转归他的继承人所有。本案中,王某儿子有权依法继承其父的遗产,当然包括其父因承包鱼塘所得的收益。基于王某在死亡之前已经投入资金,付出了劳动,村委会决定等收获后,再收回鱼塘的做法有效维护了王某儿子的财产继承权益。
  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非财权,这种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范围,不能继承,当然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合同关系可以因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尤其是公民个人以自己技术专长承包的更是如此。若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权,由于继承人不懂相关技术,这将很可能导致对生产的破坏。本案中,王某的儿子继承的应该是王某的财产以及即将取得的财产,而不是对承包合同的继承。

    加工合同与定作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为何不同 ?

  乙厂和丙厂都为甲厂加工汽车用齿轮。甲厂为定作方,乙厂和丙厂为承揽方。甲厂与乙厂、丙厂签订同样的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向乙厂、丙厂提供加工齿轮用的坯料,每件坯料要求加工出成品齿轮2个,每个成品齿轮的加工报酬为3元。乙厂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甲厂提供的坯料中,有些经过仔细加工每件可出3个成品齿轮。于是,在签订新一年度合同时,乙厂提出与甲厂签订购料加工合同。双方参照上一年度签订的合同,计算出坯料和成品齿轮价格,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每件坯料价14元,每成品齿轮价10元,乙厂向甲厂购买坯料10万件,计款140万元,坯料款和加工报酬款年终统一结算。甲厂与丙厂的加工 承揽合同关系,仍按以前做法。
  年终结算时,甲厂向乙厂、丙厂提供的坯料都是10万件,乙厂、丙厂各向甲厂交付成品齿轮25万个。甲厂以每件成品3元的加工报酬计算,向乙厂、丙厂各支付报酬75万元。丙厂同意。但乙厂认为,按照新的合同,乙厂交付成品齿轮25万个,每个以10元计,应得款项250万元,扣除10万件坯料价款140万元,甲厂应向乙厂支付110万元,而不是75万元。甲厂不同意乙厂的要求,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乙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甲厂与乙厂、丙厂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不存在乙厂欺诈或趁人之危而不当得利,也没有显失公平使甲厂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乙方虽然有可能因此合同而得到某些以往得不到的利益,但这都是建立在乙厂精打细算、付出更大劳动的前提下取得的。因此,法院判决乙厂胜诉,甲厂应向乙厂支付110万元。
  本案中,甲厂与乙厂、丙厂签订的都是加工承揽合同,但甲厂与乙厂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甲厂与丙厂签订的是加工合同,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区别的。定作合同是承揽方用自己的原料为定作方完成工作任务,加工合同是承揽方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料为定作人完成工作任务。乙厂和丙厂的原料虽然都是甲厂提供的,但是,乙厂已先向甲厂购买了原材料,10万件坯料的所有权已转归乙厂,而不是甲厂。乙厂精打细算,节约下来的原材料及加工的成品齿轮当然归乙厂所有。依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厂交付25万个成品齿轮,按每个齿轮10元计共250万元,扣除甲厂以单价14元卖给乙厂坯料10万件,共计价款140万元,年终结算时,两项相抵,甲厂理应向乙厂支付110万元。

学法知法
          打工者身边的权益

  一、“试用”有期限。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届满6个月,除非经过试用被证明打工者不符合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录用,否则就有悖上述法律规定。
  二、劳动后要休息。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3条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劳动法》第38条还作出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具体规定。
  三、临时工与正式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包含了正式职工,也包含了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
  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律师信箱
       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吗?


  福州陈小姐来信问:我父母是解放前结的婚,婚后共生有两男两女。2003年父母先后过世,家中留有祖房一栋。因此我与姐姐先后回娘家,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遗产。但邻居议论纷纷,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已不再是娘家的人,没有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请问,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吗?
  杨平律师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充分尊重妇女的各项权利,主张男女平等,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体现在遗产继承权方面,就是《继承法》第9条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其基本含义应包括以下10个方面:(1)女子不论已婚未婚,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2)女子不论初婚或再婚,都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3)女子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从事家务劳动,均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4)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区别。(5)男女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平等。(6)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上男女平等。(7)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份额上应当平等,决不能因性别的不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8)分配遗产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应被照顾之列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予以同等的照顾。(9)在丧失继承权的适用上,男女平等。(10)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你们兄妹4人对父母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你与姐姐不因出嫁而丧失继承权。那种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权利的守旧观念,既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坚决摒弃。

海外趣闻
          动物当保镖 土法吓匪


  在印度的新德里,曾发生歹徒到银行抢劫,结果竟被两条狗和一只野猪给活活咬死的事件。
  原来许多银行不愿意花钱雇请专职保安人员,于是就在银行的后院养了几条狼犬和凶猛的野猪,一旦有人抢劫,就把它们放出来咬人;由于是抢劫,抢匪即使被咬死,银行人员也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既可省一笔人事费用,又可遏阻抢匪,真可谓“一举两得”。印度许多银行还利用凶猛的动物来担任运钞车的保镖。孟买就有一家银行,在运钞车内放置一个大型笼子,里面有十几条毒蛇,装钱的保险箱就放在蛇笼里,除非抢匪将整个笼子抬走,否则伸手拿保险箱,就难逃被毒蛇咬死的厄运。
                              本栏由省委政法委政宣处供稿 责任编辑/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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