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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 请 《 用 地 选 址 意 见 书 》 程 序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土 利 利 用 , 必 须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 必 须 向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的 选 址 定 点 , 由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 选 址 意 见 书 》 。 (1) 应 提 供 的 文 件 : 1 、 建 设 单 位 介 绍 信 或 外 商 委 托 和 外 资 企 业 资 信 证 明 ; 2 、 与 建 设 单 位 相 符 的 联 系 人 身 份 证 明 ; 3 、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或 技 改 项 目 文 件 , 或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建 议 书 ; 4 、 县 ( 市 ) 勘 测 队 绘 制 的 1:500 地 形 蓝 图 。 (2) 县 ( 市 )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文 件 起 一 个 月 内 , 完 成 下 列 规 划 用 地 选 址 定 点 工 作 程 序 : 1 、 查 阅 档 案 资 料 , 核 对 该 地 块 及 周 边 情 况 ; 2 、 现 场 踏 勘 ; 3 、 完 成 选 址 红 线 , 道 路 蓝 线 及 各 种 沟 、 缆 、 管 线 上 图 工 作 ; 4 、 测 量 面 积 , 并 在 地 形 图 上 标 划 边 界 线 ; 5 、 提 出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并 完 成 《 选 址 申 请 表 》 有 关 栏 目 的 填 报 ; 6 、 收 取 规 划 管 理 费 , 核 发 《 选 址 意 见 书 》 。 ( 二 ) 办 理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程 序 (1) 需 要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的 , 必 须 向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 申 请 时 应 持 以 下 文 件 和 图 纸 。 1 、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 必 须 有 以 下 四 种 的 一 种 : (a) 国 家 、 省 、 市 、 县 计 委 或 国 家 部 级 以 下 机 关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 (b) 国 家 、 省 、 市 、 县 经 委 批 准 的 技 改 技 措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 (c) 国 家 、 省 、 市 、 县 外 经 贸 委 批 准 的 独 资 、 合 资 、 合 作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 (d) 部 队 军 级 以 上 或 有 权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 2 、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 附 主 要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 原 材 料 消 耗 、 环 保 、 消 防 、 供 水 、 供 电 及 交 通 运 输 量 等 必 要 的 外 部 协 作 条 件 资 料 ( 小 型 项 目 可 以 省 略 ) ; 3 、 县 ( 市 ) 勘 测 队 勘 测 的 1:500 地 形 蓝 图 ; 4 、 单 位 介 绍 信 。 (2)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核 发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的 程 序 : 1 、 申 请 用 地 单 位 填 写 申 请 表 ; 2 、 现 场 踏 勘 和 核 对 规 划 档 案 ; 3 、 初 步 拟 定 用 地 性 质 、 位 置 、 用 地 范 围 和 规 划 要 求 ; 4 、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资 质 等 级 与 建 设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设 计 单 位 绘 出 用 地 总 平 面 规 划 图 ; 5 、 由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土 地 、 环 保 、 电 力 、 电 讯 、 供 水 、 园 林 、 拆 迁 、 无 线 电 管 理 、 文 物 管 理 、 消 防 等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用 地 规 划 的 会 审 或 会 签 ; 6 、 确 定 用 地 规 划 界 限 、 面 积 、 功 能 、 建 筑 密 度 、 容 积 率 、 绿 化 用 地 率 等 ; 7 、 上 报 县 ( 市 )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8 、 复 制 用 地 规 划 红 线 图 , 核 盖 规 划 界 限 边 界 章 , 核 发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 (3) 建 设 单 位 持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和 用 地 规 划 红 线 图 向 县 ( 市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用 地 ,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批 准 后 ,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用 地 手 续 , 并 核 发 《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由 县 ( 市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共 同 拟 定 出 让 方 案 ,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 三 ) 办 理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程 序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向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 (1) 申 请 时 应 持 以 下 文 件 和 图 纸 : 1 、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和 用 地 规 划 红 线 图 ; 2 、 《 土 地 使 用 证 》 或 《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和 用 地 红 线 图 ; 3 、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 4 、 经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总 平 面 规 划 设 计 图 ; 5 、 县 ( 市 ) 勘 测 队 提 供 的 1:500 地 形 蓝 图 ; 6 、 单 位 介 绍 信 。 (2) 申 请 、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 建 筑 部 分 ) 的 程 序 : 1 、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向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2 、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任 务 书 、 用 地 条 件 和 城 市 规 划 , 提 出 平 面 布 局 与 单 体 方 案 设 计 的 规 划 要 求 , 包 括 建 设 功 能 、 建 筑 密 度 、 建 筑 高 度 、 容 积 率 、 配 套 设 施 、 绿 化 指 标 、 房 屋 间 距 、 退 缩 距 离 、 空 间 环 境 等 ; 3 、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规 划 要 求 , 委 托 资 质 等 级 与 建 设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方 案 设 计 ; 4 、 建 设 单 位 向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方 案 设 计 图 , 包 括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建 筑 平 面 、 立 面 、 剖 面 图 、 透 视 图 或 建 筑 模 型 、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书 和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 5 、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土 地 、 消 防 、 环 保 、 人 防 、 抗 震 、 防 洪 、 文 物 管 理 、 园 林 绿 化 、 无 线 电 管 理 、 电 力 、 电 讯 、 供 水 、 排 水 等 其 中 有 关 系 的 部 门 , 进 行 设 计 方 案 规 划 会 审 或 会 签 ,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 并 确 定 建 筑 红 线 图 ; 6 、 建 设 单 位 和 设 计 单 位 根 据 会 议 纪 要 和 建 筑 红 线 图 , 进 行 扩 初 设 计 ( 小 型 项 目 可 以 省 略 ) ; 7 、 建 设 单 位 向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扩 初 设 计 文 件 和 图 纸 ; 8 、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扩 初 设 计 规 划 会 审 或 会 签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 9 、 建 设 单 位 和 设 计 单 位 根 据 会 审 纪 要 和 建 筑 红 线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 10 、 建 设 单 位 向 县 ( 市 ) 规 划 部 门 提 交 施 工 图 , 填 写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申 请 表 ,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签 发 有 关 会 审 单 位 的 审 核 单 ; 11 、 建 设 单 位 向 县 ( 市 )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有 关 单 位 核 准 的 施 工 图 和 审 核 意 见 书 ; 12 、 建 设 工 程 的 规 划 放 线 核 样 ; 13 、 按 国 家 规 定 交 纳 规 划 管 理 费 、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保 证 金 等 有 关 费 用 ; 14 、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 ( 未 完 , 待 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