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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前 , 福 建 省 房 改 办 与 省 人 事 厅 、 劳 动 厅 共 同 就 房 改 工 龄 和 工 作 年 限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规 定 指 出 : 一 、 购 房 工 龄 计 算 1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含 参 照 机 关 、 事 业 工 改 单 位 , 在 职 人 员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购 房 工 龄 以 本 人 领 取 工 龄 工 资 ( 工 龄 津 贴 ) 的 年 限 为 准 。 2 、 国 有 企 业 和 县 级 以 上 集 体 企 业 职 工 的 购 房 工 龄 以 本 人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 3 、 国 有 企 业 和 县 以 上 集 体 企 业 的 离 休 ( 含 建 国 前 革 命 工 作 , 享 受 100 % 退 休 金 工 人 ) 购 房 工 龄 以 离 休 时 确 认 的 工 作 年 限 加 一 年 计 算 ; 建 国 后 退 休 的 以 建 国 后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的 年 限 计 算 。 4 、 经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劳 动 部 门 批 准 的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有 签 定 合 同 的 职 工 , 购 房 工 龄 以 本 人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 5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国 有 企 业 、 县 级 以 上 集 体 企 业 流 动 到 三 资 企 业 、 城 镇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的 人 员 购 房 工 龄 , 流 动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可 以 计 算 , 流 动 后 有 效 期 内 两 重 也 可 计 算 。 6 、 辞 职 人 员 的 购 房 工 龄 : 已 一 次 性 领 取 辞 职 金 的 , 其 工 龄 从 第 二 次 参 加 工 作 之 日 重 新 计 算 ; 如 重 新 参 加 工 作 后 退 还 原 领 取 一 次 性 辞 职 金 的 , 其 辞 职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可 与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工 作 年 限 一 并 计 算 。 7 、 自 动 离 职 或 公 派 出 国 逾 期 不 归 人 员 , 原 工 作 年 限 不 计 为 购 房 工 龄 。 8 、 国 家 职 工 按 规 定 , 经 批 准 办 理 停 薪 留 职 人 员 , 在 停 薪 留 职 之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可 以 计 算 , 停 薪 留 职 后 按 规 定 缴 纳 “ 养 老 保 险 金 和 管 理 费 ” 的 , 其 停 薪 留 职 的 年 限 可 计 为 购 房 工 龄 。 9 、 建 国 前 后 ( 含 在 国 外 ) 全 日 制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毕 业 生 , 按 国 家 规 定 学 制 、 在 学 校 学 习 时 间 不 计 算 工 龄 的 只 能 作 为 1993 年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中 套 改 年 限 使 用 , 不 作 为 这 次 房 改 的 购 房 工 龄 。 10 、 国 家 职 工 受 开 除 或 刑 事 处 分 的 , 工 龄 应 从 重 新 参 加 工 作 之 日 算 起 。 国 家 职 工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宣 告 缓 刑 仍 留 原 单 位 继 续 工 作 , 没 有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 缓 刑 期 间 可 以 计 为 工 龄 ;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 其 工 龄 从 恢 复 政 治 权 利 后 重 新 算 起 。 受 劳 动 教 养 处 分 的 人 员 ( 原 系 职 工 ) 不 论 是 否 开 除 公 职 的 , 其 劳 教 期 间 均 不 计 算 为 工 龄 ; 未 开 除 工 职 的 , 其 劳 教 前 的 工 作 时 间 可 以 计 算 为 连 续 工 龄 。 开 除 公 职 的 , 应 从 重 新 参 加 工 作 之 日 计 起 。 11 、 办 理 内 退 的 人 员 , 其 内 退 期 间 可 计 算 工 龄 ; 因 公 伤 ( 含 职 业 病 ) 或 疾 病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 根 据 国 发 [1978]104 号 等 文 规 定 “ 提 前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 工 龄 计 算 至 办 理 退 休 之 日 止 ” 。 12 、 从 事 高 温 、 高 空 、 有 毒 、 有 害 气 体 等 工 种 职 工 的 购 房 工 龄 按 实 际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 所 折 算 的 工 龄 不 能 套 用 。 13 、 不 景 气 的 国 有 和 县 级 以 上 的 集 体 企 业 ( 含 自 收 自 支 实 行 企 业 化 的 事 业 单 位 ) 的 离 岗 人 员 , 在 厂 内 待 业 期 间 的 年 限 可 计 为 购 房 工 龄 。 14 、 精 减 人 员 , 精 减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计 为 购 房 工 龄 。 15 、 根 据 国 发 [1978]104 号 和 闽 人 福 [1984]119 文 规 定 办 理 退 职 的 人 员 , 原 工 作 年 限 可 计 为 购 房 工 龄 。 16 、 1971 年 底 以 前 的 计 划 内 临 时 工 实 际 工 作 年 限 可 计 为 购 房 工 龄 。 二 、 工 作 年 限 认 定 的 原 则 1 、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部 门 出 据 工 龄 必 须 以 最 早 的 原 始 档 案 为 依 据 ; 2 、 具 体 工 作 年 限 确 定 , 由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部 门 认 定 盖 章 ; 3 、 计 算 工 龄 有 争 议 的 由 县 、 团 级 以 上 政 府 人 事 、 劳 动 部 门 认 定 盖 章 。 高 薪 收 入 家 庭 购 买 公 有 住 房 实 行 市 场 价 , 不 实 行 工 龄 折 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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