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常识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宗旨包括三方面:①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②培养未成年人良好
的品行;③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方针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3.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法机关为骨干,依靠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
惩罚犯罪,改造犯罪,教育挽救失足者,预防犯罪,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4.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①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②组织、协
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
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③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④总结、推广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着眼点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
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6.对未成年人教育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
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7.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是为了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
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8.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任务:是为了从小培养学生健全的法制观念、正确的法律意识,学法、知法、
懂法、明辨是非、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9.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标归纳为三方面:①教育未成年人必要的法律常识;②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法
律意识;③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日常行为规范。

    10.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
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11.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
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
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13.要实现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必须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预防网络。
因此,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14.不良行为是指轻微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
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锋利工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
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
的不良行为。

    

  15.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②带
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③营业性台球房;④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机在学校上课期间不能向中小学生
开放;⑤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的播放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

  16、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调戏女教师,猥亵妇女、强行亲吻妇女等侮辱妇女行为,男扮女装入女厕,对人撒尿,异装癖、恋物癖等
流氓行为,早恋的未成年人通过写条子、情书等方式干扰异性正常学习、生活的方式;②隐匿、毁弃或者
私自拆开他人信件的行为;③骗取他人少量财物,伪造食堂饭菜票等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④吸烟、
酗酒的行为;⑤制造玩具弹药枪,故意损毁、移动车辆通过地方沟井坎穴的覆盖物、标志、防围等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⑥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禁火区玩火,禁放烟花区玩弄烟花、爆竹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行为;⑦私刻他人印章,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景物、名胜古迹,破坏草坪、花卉等不良行为。

    1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
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8、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19、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
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0、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指用告诉、劝说、示意、请求、命令、挑拨、刺激、怂恿等方法,
唆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1.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逼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22.引诱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通过掩盖违法犯罪真相,在未成年人不知道自己是在实
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骗其实施这样的行为,或向未成年人许以甜头,诱使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
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2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不得放弃
监护职责。

    26.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
育子女的义务。

    27.对离异的夫妻或一方拒不履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依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8.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人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
年人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29.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不妥当的方式教育他们,或者放弃教育
责任,同样学校也不得放弃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

    30.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
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对本法实施前还在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32.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①加强对人的控制;②加
强对事的控制;③加强对场所、地点的控制。

    33.社区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①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
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工作;②对暂住人口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督促其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③接受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请求,采取救助措施;④根据未
成年人的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告,而采取相应的措施;⑤保护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积极举报
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34.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
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3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
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
容及其信息。

    37.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的内容。

    38.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9.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
人禁止进入标志。

    40.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41.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法律规定,给国家、社会及其
本人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具体包括:①纠集他人结伙劫车,扰乱安全;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拿走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录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
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42.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
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3.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应该贯彻下面的原则:①及时制止的原则;②综合治理的
原则。

    44.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主要应采取两种措施加以矫治:①严加管教;②送工读学校进行
矫治和接受教育。

    45.工读学校主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以下几方面教育:①思想政治教育;②文化教育;③生产劳动教
育;④职业技术教育。

    46.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47.惩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区别于成年人,贯彻特殊的、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挽救
和改造的原则。

    4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9.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
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50.适用收容教养的条件:①已满14周岁,由于特殊情况应予收容教养的,必须报经省、自治区或
者直辖市的公安厅(局)批准;②该未成年人已无家可归,或者其家庭确实无法管教;③对于患有严重疾
病的人、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的人,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理智不健全的人,由于既不能进行
有效的教育,也很难进行思想改造,一般不予收容教养。

  51.对于收容教养决定不服的,也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
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行政复议期满后或者不服复议的决定,而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52.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保证未成年人享有下列主要的权利:①受教育的权利;
②劳动的权利;③有通信和会见亲属的权利;④享有建议、控告的权利。

    53.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54.劳动教养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的措施。

    55.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①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
范;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③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56.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57.未成年人发现对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非法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58.未成年人发现对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行为具体指:①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
②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③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④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⑤离异夫妻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教育子女义务的;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不良
行为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或迫使其离家出走,或放弃监护职责的;⑦学校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加以歧视的;
⑧在中小学附近开设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的;⑨出版或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出版物的;⑩不适宜未成
年人进入的场所没有设置明显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的; 11学校对品行不良,影响十分恶劣的教师不予解
聘的; 12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

    59.对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积极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方面要给予嘉奖、鼓励,另
一方面要对其加强保护。

    60.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

  6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
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6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规定,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
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63.制作、复制宣传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
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分为三种:①警告;②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③拘留:1日
以上15日以下。

    65.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66.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违反本法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
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
销营业执照。

    67.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
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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